案例一:沭陽某環??萍脊旧嫦臃欠ㄌ盥窆I固廢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11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某鄉鎮兩個魚塘內填埋了大量工業污泥,共計填埋污泥數量約4000噸左右。經調查,該批污泥于2022年12月25日由沭陽某環??萍及l展有限公司傾倒、填埋,填埋現場無任何防治措施。該行為涉嫌非法填埋工業固體廢物。根據案件辦理需求,沭陽縣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案件查處,經鑒定該公司非法填埋的污染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有害物質”,案件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超過三十萬元。
案件查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九)項,“傾倒有毒物質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污染環境罪,”目前,沭陽生態環境局已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啟示意義
作為污泥處置單位,本案當事人不僅未能做好規范處置污泥工作,反而為了獲取非法利潤,通過直接傾倒、填埋的方式處置污泥,給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在查處本案過程中,生態環境局、公安機關、屬地政府密切配合,積極履職,較快地完成了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工作。
案例二:蘇宿園區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6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二分局根據相關線索對蘇宿園區某科技公司存在的固體廢物處理不規范等環境問題開展現場檢查。經查,某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向該科技公司提供了某地垃圾填埋場的授權協議后,該科技公司便與該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簽訂了危廢處置協議,兩年來該科技公司通過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轉移廢樹脂粉約5000噸。經核實,當地生活垃圾填埋場從未接收過來自該公司的危廢,且該環保服務機構提供的垃圾填埋場授權協議中所用公章為假章。根據該科技公司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證規定,該科技公司產生的廢樹脂粉為危險廢物,應當交由資質單位規范處置。
案件查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三噸以上的,構成污染環境罪?!北景赶嚓P當事人已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啟示意義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日常管理危險廢物過程中,應當對危廢處置單位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做到全流程可控,并應該與處置單位直接簽訂處置協議,堅決杜絕與第三方服務機構或者自稱的“授權單位”簽訂處置協議,避免給企業造成法律風險和環境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