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執法一至五處、各業務指導處:
為深刻吸取“6.15”中煤集團山西華潤聯盛黃家溝煤業有限公司架空乘人裝置運輸事故教訓,防范同類事故的發生,經研究決定,在全省范圍內迅速開展煤礦架空乘人裝置專項安全監察。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專項監察時間:2023年6月26日至7月31日
二、專項監察礦井:全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煤礦。
三、重點監察內容:
(一)架空乘人裝置是否有專項設計,是否經煤礦企業或上級公司審批,若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涵蓋架空乘人裝置內容,
是否按程序審批,是否通過工程質量和設備驗收;架空乘人裝置是否取得MA標志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二)是否定期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檢測檢驗報告檢測使用的檢測檢驗標準、儀器儀表、檢測項目、檢測數據、驗算結論、運行速度圖、檢測結論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架空乘人裝置驅動系統是否設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動裝置和安全制動裝置;安全制動裝置是否設置在驅動輪上,且為液壓盤型制動。
(四) 架空乘人裝置是否裝設超速、打滑 (反轉) 、全線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越位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保護回路是否設置為切斷動力電源或切斷液壓站電源;發生保護動作后,是否查明原因、經人工復位方可重新啟動。
(五)架空乘人裝置是否設有斷軸保護措施;減速器是否設置油溫檢測裝置,油溫異常發出報警信號;沿線是否設置延時啟動聲光預警信號;各乘人站點是否設置信號通信裝置;非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裝置是否設置乘人間距提示或保護裝置。
(六)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速度、吊椅間距、各乘人站點上下人平臺、巷道照明等是否到達設計要求,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 程》(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要求。
(七) 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提升系統同時布置時,是否設置架空乘人裝置和提升絞車電氣閉鎖;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帶式輸送機同時布置時,是否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間距是否符合要求。
(八) 煤礦企業是否建立架空乘人裝置管理制度、 操作規程、檢查制度等, 是否每日對整個裝置至少檢查一次, 包括驅動裝置、制動裝置、保護裝置等;鋼絲繩是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是否按規定維護保養和報廢; 架空乘人裝置是否失修運轉或超負荷運轉;是否用于運輸物料或運送攜帶爆炸物品、超長超重工具或材料的人員。
四、專項監察要求
(一)凡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煤礦企業要認真開展全面排查整改。發現存在問題的,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對自查不認真、整改不積極的,一律依法嚴格處理、嚴肅追責。
(二)各產煤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結合日常檢查迅速開展專項檢查,防范同類事故的發生。
(三)監察執法一至五處結合監察計劃全面開展架空乘人裝置專項監察,各業務指導處室結合監察計劃重點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各處室于7月30日將專項監察總結報政策法規處 (科技裝備處)匯總。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辦公室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