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安全起見,某新能源汽車電池管理系統會在識別到碰撞信號后“上鎖”,且在動力電池完成維修檢查后才能“解鎖”。部分車主抱怨檢修起來價格昂貴、耗時較長,反倒給不法分子發現了“商機”。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通過技術手段修改新能源電池管理系統數據,以達到“解鎖”電池目的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件。
無視安全隱患篡改系統數據
劉大、劉二兄弟二人自初中畢業后就開始從事汽車電路維修工作,在維修領域深耕細作十余年后,終于成立了自己的汽車維修公司。
工作期間,兄弟二人逐漸了解到,某汽車公司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為避免動力電池在撞擊受損后繼續使用引發短路起火,電池管理系統會在識別到碰撞信號后“上鎖”(即禁止動力電池對外輸出功率),從而降低安全隱患。
按照常規流程,動力電池應在完成相應維修檢查,并確保能正常安全使用后,才能“解鎖”。但按照常規流程“解鎖”的費用較高且耗時較長,部分車主為貪圖便宜省事,便向二人詢問是否有其他“捷徑”。
二人發現了賺錢的“商機”后,研究出利用芯片讀寫器、電腦等工具修改電池管理系統數據來達到“解鎖”電池的目的。但這樣的違規操作并沒有真正將撞擊受損后的電池修好,反而會像埋了一顆定時炸彈一樣,隨時發生不可彌補的后果。
然而,二人無視安全隱患,以快速低價為噱頭通過網絡平臺宣傳并招攬顧客,最終導致汽車公司對其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電池運行的采集數據失真,影響了汽車公司對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的監管。
汽車公司在發現上述情形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經偵查后抓獲劉大、劉二。二人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經查證,二人通過上述方式修改了兩塊新能源汽車電池管理系統數據,獲取違法所得共計5000元。
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獲刑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大、劉二為非法牟利,違反國家規定,對新能源汽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進行修改,導致新能源汽車電池運行的采集數據失真,影響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的監管,后果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結合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本案的社會危害性、違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節,依法判決劉大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劉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目前,該案已生效。
上海嘉定法院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徐洋洋、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唐磊表示,隨著新能源汽車行業的迅猛發展,作為新能源汽車核心的電池安全問題亦得到各車企的重點關注。為確保電池安全及行車安全,往往發生事故的車輛電池系統會被官方先行“上鎖”,待檢測安全后再行“解鎖”。不法分子為非法牟利,往往宣傳其能提供更為“低價”“快捷”的電池“解鎖”業務,吸引車主通過非官方途徑進行電池“解鎖”。
該類非官方的電池“解鎖”行為不僅侵害了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極大增加了行車安全隱患,更為嚴重的是該行為亦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每每提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總會聯想到植入計算機病毒或是破壞計算機硬件,而修改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往往被人們所忽視。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當下,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勢在必行,重視數據安全也應當得到人們的重視。行為人通過修改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亦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辦案中,劉大、劉二作為汽修人員,明知汽車公司系出于安全考慮對故障車的電池“上鎖”,但為非法牟利,實施了復制電池序列號“解鎖”電池的行為。電池上的序列號類似于公民的身份證號碼,將其他車輛的電池序列號復制并寫入故障車輛的電池系統中,相當于直接改變了原有電池的身份信息,這是一種典型的修改數據行為。汽車公司的電池管理系統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兩人的這一修改行為直接導致了電池管理系統數據處理功能異常,汽車公司網絡平臺和國家數據監管平臺的數據失真,且違法所得經查證已達5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后果嚴重。因此,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兩人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