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各監察執法處: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全國尾礦庫安全生產暨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視頻會議和全國礦山防治水工作現場會議精神,扎實開展汛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有效防范化解汛期非煤礦山安全風險,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汛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各監察執法處(以下簡稱監察執法處)和非煤礦山企業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度重視汛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人要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組織開展汛期安全專項檢查和執法檢查,加大汛期安全生產投入,全力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健全完善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嚴格落實企業主體和部門監管責任,嚴密防范地下礦山淹井、露天礦山滑坡和尾礦庫潰壩、泄漏事故發生。
二、立即組織開展汛期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檢查
汛期來臨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監察執法處要督促非煤礦山企業結合實際,制定汛期安全專項檢查方案,抽調專業技術力量,深全面入開展汛期安全專項檢查,力爭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隱患。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地下礦山。重點檢查是否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統、匯水面積、河流溝渠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水利工程現場和規劃情況,以及當地日最大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等情況,是否建立健全防水、排水系統;檢查是否查清礦區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生產礦井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是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檢查井口標高是否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檢查是否留設防水安全礦(巖)柱,安全礦(巖)柱是否開采或破壞;檢查主要泵房及防水門設置是否與批復的安全設施設計一致,是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檢查是否對主要排水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主要排水設備、排水管路是否符合“三泵兩管”規定,是否滿足排水能力要求,是否由雙重電源供電;檢查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與水體有聯系的可疑地段,是否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是否編制探水設計;檢查極端天氣發生或發現井下透水預兆時,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停產撤人制度等內容。
(二)露天礦山。重點檢查是否按設計建設防洪、排洪設施,采場排水設備、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并保持完好,采場山體和封閉圈周圍、采場邊坡臺階截水溝、排水溝是否按設計修筑并保持通暢;檢查排土場周圍是否按設計修筑截、排水設施,排土場內平臺反坡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在靠近山坡處修筑排水溝;檢查排土場平臺排水溝是否能有效攔截平臺表面及坡面匯水,排土場及下游泥石流攔擋壩是否安全可靠;檢查現狀和現狀堆置高度超過100米的露天礦山邊坡和排土場是否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并采取可靠的邊坡安全措施;檢查現狀和現狀堆置高度超過200米的采場邊坡和排土場是否進行在線監測,在線監測系統是否安全可靠等內容。
(三)尾礦庫。重點檢查尾礦庫是否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嚴格按照年度、季度作業計劃組織生產,是否按規定對尾礦壩進行全面的安全性復核;是否對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蓋)板等排洪構筑物進行安全檢查和質量檢測,排洪系統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完好通暢;周圍山體截洪溝是否按設計修筑并保持通暢,壩體是否存在沖溝、裂縫、滲漏、坍塌等情況;是否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實現聯網,是否按規定對尾礦庫進行調洪驗算,是否根據調洪驗算結果調整庫內水位、壩頂高程、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等主要運行參數;尾礦庫周邊山體是否穩定,是否存在違章建筑、違章施工、違章采選作業、違章回采尾砂等影響尾礦庫安全的行為;尾礦庫“頭頂庫”是否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設施,是否每年汛期前開展聯合應急演練等內容。
三、切實加大汛期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力度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監察執法處要結合非煤露天礦山專項整治、非煤礦山綜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等重點工作,加大汛期安全監管執法力度,按要求抓緊完成露天礦山安全“體檢”、重點礦山全面檢查和尾礦庫汛前排查整治等工作,立即開展汛期非煤礦山專項執法檢查,對非煤礦山企業汛期專項檢查不認真走過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極端天氣和突發情況未執行停產撤人制度、未按照經審查批復的安全設施設計生產施工、未經復工復產驗收擅自恢復生產、擅自加高壩體和改變筑壩方式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上限罰款處罰等措施,推動礦山企業從嚴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非煤礦山安全風險分級監管辦法》要求,明確每一座地下礦山和尾礦庫的企業安全負責人、日常監管主體和地方政府領導包保責任人,于5月底前在本部門官方網站或當地主流媒體上進行公示。各監察執法處要按照工作要求,在汛期重點對聯系地區和尾礦庫“頭頂庫”開展監察檢查。
四、強化汛期預警聯動和應急處置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溝通聯系,及時掌握、密切關注暴雨、洪水、地質災害等氣象信息,及時向礦山企業發送安全預警;極端天氣發生時,要立即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發布風險提示預警,明確專人以打電話方式逐礦通知檢查落實停產撤人要求,做好應急搶險各項準備。要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加強應急值班值守,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賦予調度員、班組長等相關人員現場緊急撤人的權利,確保接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或發現險情后及時快速反應和處置。要進一步完善防洪防汛應急預案,儲備必要的防洪排水設備及應急物資,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演練和安全評估,切實增強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請各盟市應急管理局和監察執法處于9月20日前報送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典型執法案例。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將適時進行督導檢查。
聯系人及電話:王乙宇(自治區應急管理廳),0471-4820200;張建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0471-624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