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下稱《能源法》)獲得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5年1月1日施行。《能源法》涵蓋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等內容,旨在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填補了我國在能源法律法規頂層設計上面的空白,更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奠定法治基礎。
《能源法》以立法的形式勾畫了我國能源系統發展的新版圖,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發展中的優先地位,但將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推向市場;煤電、煤炭在能源系統中的調峰、支撐地位也獲得法理上的支撐。
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并重,
市場交易提升綠色溢價
《能源法》作為上位法,明確了煤電、煤炭等化石能源,及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等行業的政策導向,未來我國能源體系的發展脈絡與版圖可見一斑。
在能源開發利用政策上,《能源法》明確,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合理有序開發海上風電,積極發展光熱發電。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發電、生物質能清潔供暖和生物液體燃料、生物天然氣。促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
從產業發展趨勢上看,可再生能源被置于優先發展的序列,更突出資源的有效利用,在形成大規模裝機的同時,并網消納才是可再生能源推動經濟社會轉型的根本所在。對于非化石能源的利用,國家將制定長期發展目標,按年度監測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制定并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能源法》賦予了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責任等工作的法律地位,為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利用提供了根本保障。
《能源法》強調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改變《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建立“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表述,將可再生能源消納的責任由電網兜底分攤給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相關電力用戶和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這意味著,可再生能源在發展規劃上被置于第一梯隊,但消納利用被推向了市場;《能源法》并強調“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電網不再承擔并網的主體責任,轉而以通過電網智能化改造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
2024年3月,國家發改委公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將全額保障性收購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兩類。保障性收購電量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確定,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市場交易電量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根據統計,2023年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6845億千瓦時,占新能源總發電量的47.3%。在市場交易規模和占比增加的同時,可再生能源發電面臨電量、電價競爭的雙重壓力,有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2024年出現虧損。
可以樂見的是,在可再生能源的電量價值之外,《能源法》正在推動其綠色溢價的估值和價值兌現。這包括:國家建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快構建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體系;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
國家從法律層面明確推動從能耗雙控到碳排放雙控轉型,同時通過綠證、綠電、碳市場等市場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保證滿足經濟發展對能源消費的需求的同時,提高綠色電力的環境溢價和經濟價值。可以預見,未來可再生能源的綠色價值將優于其電量價值,綠色屬性也是其戰略地位的重要支撐。
煤電、煤炭賦予新使命,
加速向公共服務屬性轉型
基于我國能源資源稟賦,以及化石能源在能源系統中的兜底保障定位,《能源法》強調化石能源“合理開發與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被賦予新的責任和使命,既要為能源轉型提供支撐,又要推動產業轉型。先立后破、安全轉型是非化石能源對化石能源替代的前提和基礎,運動式、一刀切式替代不是能源轉型應有的路徑。
根據《能源法》,國家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煤礦礦區循環經濟,優化煤炭消費結構,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國家推動燃煤發電清潔高效發展,根據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力供應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發電建設,提高燃煤發電的調節能力。
在新型能源體系的建設中,《能源法》賦予煤炭和煤電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的定位。傳統化石能源與可再生能源不是水火不容,而是唇齒相依的邏輯關系。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煤炭和仍然是我國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尤其實在國際能源市場波動、重大自然災害、地緣政治沖突等情形下,煤炭既是重要的應急資源,也是重要的工業原料。煤炭與新能源的優化組合,也是推動產業轉型的重要路徑。
對于煤電而言,國家力推煤電清潔高效利用。根據《煤電低碳化改造建設行動方案》,煤電改造項目布局與技術路線主要包括生物質摻燒、綠氨摻燒和CCUS三條路線,但成本與經濟性是改造建設行動的主要痛點。
未來,煤電的價值將由單一的發電型電源向著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型電源轉變。《能源法》著力推進能源市場體系建設,完善能源產品價格機制,也為煤電等產業的轉型鋪設了伏筆。《能源法》明確“協調推動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
基于此,隨著能源交易市場的完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的建立,清潔高效煤電機組的容量機制、輔助服務價值也將顯現,煤電的價值也將從單一的電量價值向容量價值、靈活性價值、可靠性價值并重,煤電作為靈活性調節電源可以實現自我價值,通過容量電費、電量電費、電價價差、服務服務補償等獲得經濟收益,合理收益,煤電在能源系統中的公共服務屬性也將得到認同與尊重。